(2016)渝0107民初1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家英,吴国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489号原告: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8号2栋2-2号,组织结构代码20310109-8。法定代表人:李炜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栋铃,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英,女,汉族,住。第三人:吴国光,男,汉族,住。原告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英、吴国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晨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