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与贾大伟、韩春艳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贾大伟,韩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521号。被执行人贾大伟,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韩春艳,女,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大伟、韩春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