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金栋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栋,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54号原告:张金栋,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法定代表人:雷举源,系经理。被告:雷举源,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王学英,女,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栋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金栋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栋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