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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4281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段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杨某乙独立生活时止;3.请求贵院判决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济南市市中区红庙南路5号龙泉家园l号楼1单元402室由原告使用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鲁AN60**车辆)。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30日在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2003)泰岱字第007116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5年5月13日生下女儿杨某乙(曾用名杨雪懿)后,原被告矛盾日益激化。双方从以前的冷战发展到分房生活,性格上的差异日益暴露。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白马山派出所曾多次出警处置。同时,传闻被告与他人长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经过交流,达成共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济南市房屋一套并在此一直居住。婚生女杨某乙在此周围上学,且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在生理和生活上原告亦更适宜照顾女儿,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同时,此套房屋为原告和杨某乙的唯一住所,被告可以申请到单位宿舍居住,请求法院依据保护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使用该套房屋。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年金、新房补、公积金、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结束原被告名存实亡的不幸婚姻,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杨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有单位有收入,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也不对,2016年3月份原、被告共同购买另一处房屋,我没有家庭暴力,我与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自2015年4月份起因原告工作原因不能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因此双方发生争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双方感情较好,200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稳定。2005年5月13日生育一女杨某乙。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自女儿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后因双方缺乏沟通、矛盾日益严重;2014年年初开始被告出现家庭暴力行为,原告经常被被告赶出家,被告也经常干预其工作、生活;2016年年初原告听说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其认为其不存在原告陈述的问题,且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每次吵架都是原告主动离家,其从未将原告赶出家。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且为了孩子其也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相识、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因家庭琐事、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经常干预其工作和生活等原因产生矛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陈述也不予认可。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尽快化解共同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原告李某主张与被告杨某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给予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对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