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青丰与程山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丰,程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刘青丰,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滑县。被执行人程山强,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地址滑县。刘青丰与程山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滑民小字第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山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青丰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山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青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山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青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民小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嵩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