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7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易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谢祥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易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谢祥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388号原告漳州市易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志伟,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祥应,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易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祥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还清欠款,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易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易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