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希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6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希民。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希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围执字第16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希民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广源小区2号楼1单元602室楼房一处(房产证号:0806**,共有人:杨金华),但被执行人王希民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希民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广源小区2号楼1单元602室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