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楚喜信与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楚喜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0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世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喜信,女,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喜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书的利息部分,不服部分为100元;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楚喜信承担。事实和理由: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楚喜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03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利息过高,故提起上诉,望贵院予以改判。楚喜信辩称,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楚喜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楚喜信支付款项人民币1188460元并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息4.35%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楚喜信、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商铺经营权出让合同两份,2008年5月20日又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合同,约定楚喜信购买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商铺经营权。合同生效后,楚喜信于2008年12月15日向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两商铺经营权的首付款共计208230元,后楚喜信按照补充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了余下的购买款(共计439200元),楚喜信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商铺经营权合同签订当日,楚喜信、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两份商铺经营权回购合同,约定自中原百姓生活广场正式开业之日起至三年培育期满后7日内,如楚喜信要求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回购上述合同约定的两商铺经营权,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以每个商铺经营权出让价格的两倍予以回购。2009年1月15日,楚喜信、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楚喜信将两商铺经营权委托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为三年。2014年5月30日,楚喜信与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的两份商铺经营权出让合同书,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楚喜信交付的购买款648230元,并补偿楚喜信648230元,共计1296460元。当日,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楚喜信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分十二期,每个月向楚喜信付款108000元。但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首期108000元,余款在楚喜信多次催要下未予支付,故楚喜信诉于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承认楚喜信所主张的事实,故该院对楚喜信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楚喜信、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楚喜信请求判令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款项人民币1188460元,该院应当支持;楚喜信要求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息4.35%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判决: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楚喜信人民币1188460元并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年息4.35%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1元,减半收取7980.5元,由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利息并无不当,故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