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彬诉被告宋胜军、张彩肖、宋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彬,宋胜军,张彩肖,宋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865号原告刘小彬,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碧水青园14-1-1603号。被告宋胜军,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王全口村朝阳大街53号。被告张彩肖,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王全口村朝阳大街53号。被告宋会杰,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通仓路8号1栋4单元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彬与被告宋胜军、张彩肖、宋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彬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公共费260元,由原告刘小彬负担。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