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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长峰、汤军丽等与王荣生、董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峰,汤军丽,王荣生,董淑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188号原告:林长峰,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客运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然,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军丽,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然,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生,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董淑平,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德,潢川县农机局工作人员。原告林长峰、汤军丽与被告王荣生、董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林长峰、汤军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峰、原告汤军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长峰与汤军丽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涂成林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