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7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圆合通胜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56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5号。法定代表人:林昌永,董事长。被告:北京圆合通胜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5号龙腾达业市场F3110。经营者姚晓华,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圆合通胜文化用品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