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维超与马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超,马军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629号原告刘维超。被告马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超诉被告马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超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0元,由刘维超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