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邱彩英与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彩英,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328号原告:邱彩英。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新乘花苑。经营者:范世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彩英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彩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彩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邱彩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