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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位来彬与被执行人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小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来彬,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小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位来彬,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增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侯小矿,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位来彬与被执行人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小矿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9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5918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9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