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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苏州东仪经贸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东仪经贸有限公司,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东仪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2368-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康花园***幢***室。法定代表人:朱秋英,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4159-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法定代表人:徐阿三。申请执行人苏州东仪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另案处置,处置结果尚需时日,其所有的设备、排污权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