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5执369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光楷与被执行人周登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楷,周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69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冯光楷,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现住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周登波,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冯光楷与周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工程款12.6万元,本院已就该工程款向道真自治县交警大队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待结算后将该工程款予以提取。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 许 超审判员 :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赵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