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8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光秀等与峨眉山宏成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秀,叶强,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374号原告:刘光秀,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叶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4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周仁贵,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杨莲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坤,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秀、叶强与被告峨眉山宏成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光秀、叶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秀、叶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秀、叶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本院依法免收。审 判 长 谭 丽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王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 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