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宋金武、宫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武,宫永平,宋金武,宫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武,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宫永平,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宋金武与宫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金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宫永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宫永平银行存款66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宋金武5700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宫永平名下所有的浙H×××××车辆。另查明,申请人宋金武与被执行人宫永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宋金武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6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