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梁晓常、干伟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梁晓常,干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晓常,女,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干伟强,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4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干伟强名下位于武侯区龙腾西路2号1栋负1层2067号的车位(面积31.32平方米)予以查封。二、依法将被执行人干伟强、梁晓常共同共有的位于武侯区龙腾西路2号2栋1单元3层4层的房屋(面积152.14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