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夏玉雪与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雪,夏公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347号原告:夏玉雪,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公超,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雪诉被告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玉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玉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夏玉雪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代理审判员 郑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朋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