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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夏玉雪与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雪,夏公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347号原告:夏玉雪,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公超,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雪诉被告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玉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玉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夏玉雪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代理审判员  郑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朋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