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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维兴、徐新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维兴,徐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维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新兵。再审申请人张维兴因与被申请人徐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维兴申请再审称:1、原审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原审在申请人到庭的情况下,却认定“被告张维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认定“被告张维兴辩称本案借款并无实际交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出具本案借条及收条之前的,与本案无关联”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徐新兵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维兴确实于2015年9月2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书中表述为“被告张维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笔误,现已由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048号民事裁定书补正,并送达当事人。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于法无据。申请人张维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正确。综上,张维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维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