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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冷健与吴志英、郭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健,吴志英,郭正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097号原告冷健,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兴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英,女,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郭正会,女,1957年生,汉族,住兴仁县。原告冷健与被告吴志英、郭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冷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健以“被告吴志英下落不明,不便对案件的审理”为由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冷健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帮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