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冷健与吴志英、郭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健,吴志英,郭正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097号原告冷健,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兴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英,女,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郭正会,女,1957年生,汉族,住兴仁县。原告冷健与被告吴志英、郭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冷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健以“被告吴志英下落不明,不便对案件的审理”为由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冷健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帮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