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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辽宁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延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昌玲,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司机,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辽宁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汪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约谈,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汪法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8月11日,被执行人李强的父亲李克勤到法院来说明情况,并同意替儿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恢复执行,并于2016年8月16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22,352.00元(执行标的金额:2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2.00元)。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人员 :李洪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