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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9民初1129号原告: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宋长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君,男,汉族。原告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9月13日,原告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桐楠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任广章人民陪审员  李晓辉人民陪审员  马颖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