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震与季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震,季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485号原告陈震。被告季素霞。原告陈震与被告季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震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