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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震与季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震,季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485号原告陈震。被告季素霞。原告陈震与被告季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震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