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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明与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1005号原告:刘明。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海,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明与被告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曾媚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杰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