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刘爱茹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刘爱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镇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爱茹。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刘爱茹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爱茹在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卢龙支行石门营业所(账号50×××36)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茹在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卢龙支行石门营业所(账号50×××36)的存款1339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