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任荣亮、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任荣亮,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3095号申请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善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任荣亮,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被申请人: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荣亮。申请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荣亮、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荣亮、南京黔东机械实���有限公司价值918974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的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工业组团“J2013Y02-G地块”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任荣亮、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918974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工业组团“J2013Y02-G地块”的房产(厦国土房证第地000205**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