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0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包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良,包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975号之二原告:陈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升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良诉被告包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陈建良负担。审 判 长 廖 莎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