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特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48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合肥新视界眼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481号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合肥新视界眼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医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医院医务处主任。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某、合肥新视界眼科医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某某、合肥新视界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合肥新视界眼科医院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补偿吴某某人民币45000元;二、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争议终结,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