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480号原告:廖某,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彭书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