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830号原告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百步工业区南A区2幢,组织机构代码05956793-3。法定代表人盛林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勇,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兴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7732629-5。法定代表人麻俊芝。被告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1,组织机构代码79649100-0。法定代表人杜有忠。原告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与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优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风尚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问优公司立即返还质保金(担保押金)10万元、并承担风尚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5000元、差旅费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30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巨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的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风尚公司与问优公司签订《旅游卫视<超级代言人>节目广告产品植入合同》1份,约定由问优公司在初赛中无偿录制制作该广告、并植入旅游卫视《超级代言人》节目广告中,风尚公司符合问优公司规定的优惠政策时,质保金在期满之日提前6个月退回(即2015年6月30日),违约方应承担履约方因其违约行为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2014年11月21日,风尚公司向问优公司支付质保金1000元。2014年12月8日,风尚公司向问优公司支付质保金99000元。2014年12月15日,巨业公司向风尚公司出具《担保函》1份,就《超级代言人》节目广告客户质保押金的退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有效期2年,自问优公司与广告客户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担保期。另查明,风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650元、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问优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巨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风尚公司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保全费人民币1045元,由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