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8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贵与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中房新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中房新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8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贵,男,住锡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市。法定代表人史洪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中房新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锡盟。法定代表人杨朝晖,职务董事长。马贵与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中房新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贵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巡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胜审判员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