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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抚远县鑫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源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远县鑫源铝塑门窗厂,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源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482号原告抚远县鑫源铝塑门窗厂。法定代表人张明才,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镇。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芝玲。被告孙源浩,男,成年人,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抚远县鑫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源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世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