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6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杨卿、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杨卿,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陆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60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1号。负责人:周微,行长。被执行人杨卿,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庆。被执行人陆建庆,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卿、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陆建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杨卿尚欠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140万元,利息、罚息8803.2元(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此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7元,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陆建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杨卿、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陆建庆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60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杨卿、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陆建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