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平与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145号原告:杨平。被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治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安,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杨平诉被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婷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