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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长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市船营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8月2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马长福,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因绺窃,于1978年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绺窃,于198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7月6日被释放;曾因盗窃,于2012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1月2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长福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门卡丹妮皮草城门口,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兜的一部美版白色64G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00元。2015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长福在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过街天桥南出口处,趁被害人包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背包侧兜内的金色iPhone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长福在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市中心医院脑肿瘤楼东出口,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兜内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扒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4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长福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香格里拉酒店一楼餐厅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椅子靠背上的外衣兜内的钱包扒窃盗走。经鉴定,包内有人民币2600元,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76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包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邹某某证言、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服刑证明、清点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票、释放证明、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产品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时寄押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光盘4张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长福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长福在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过街天桥南出口处,由被告人马长福望风,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包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背包侧兜内的金色iPhone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长福在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市中心医院脑肿瘤楼东出口,由被告人马长福望风,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兜内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5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长福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门卡丹妮皮草城门口,由被告人马长福望风,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兜的美版白色64G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00元。综上,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长福共盗窃作案三起,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200元。盗窃后被告人孙某某共给被告人马长福人民币800元,被盗三部iPhone手机被孙某某变卖,销赃所得被其挥霍。2014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长福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香格里拉酒店一楼餐厅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椅子靠背上的外衣内兜内的钱包盗走,后在其逃离现场过程中被餐厅工作人员控制,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2600元,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760元。所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5年11月22日我在船营区大东门卡丹妮皮草城门口被人偷了一部白色美版phone6plus64G手机,当时手机在我上衣的右兜里。手机上有一个透明胶制的手机壳,背面有一个卡通猫的图案,手机串码35699806144485。我没看到偷我手机的人,后来我去卡丹妮皮草城里调取监控看见是一名男性,身高175㎝左右,身材偏瘦,带着一个棉质的灰色帽子,上身穿蓝色的户外登山衣。我的手机买时花了5500元人民币,现价值3500元。2、被害人包某某陈述,2015年11月17日10时许,我从河南街天桥楼梯向下走,我放在我背包侧兜内的金色iPhone5s被人偷走,是我前几个月花3500元人民币买的,串码不知道。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5年11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我在中心医院旧楼的一楼步行梯口等人,当时我的手机放在了右边的外衣兜里。大约过了15分钟左右,我从步行梯口准备往门外走,我走到门口的门帘外面感觉我右手边的外兜被人动了一下,当时我就摸了一下自己的右侧外兜,就发现我的手机已经不见了。我知道我的手机是被人偷了,当我想回头找偷手机的人的时候,并没有什么发现。我被偷的手机是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64G内存,手机串码为358351063517282,是2015年2月15日在解放路欧亚商都苹果专柜买的,当时花了7238元。4、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3月19日晚上7点多,我和同事一起去香格里拉的自助餐厅就餐,大约到7点50分左右,我同事去外面抽烟,有个女士拍我的肩膀,告诉我我的钱包被偷了,她也和餐厅的服务员说了发现有人在餐厅偷东西的情况,我就赶紧追出去。当时我看见有一个戴着鸭舌帽的男子在餐厅再往外约5、6米的位置,被餐厅工作人员拦了下来,由于不清楚是不是他偷我的钱包,我又追到外面但是没有发现。我回到餐厅找那个提醒我的小姐确认小偷的情况后,我就看见之前那个戴鸭舌帽的男子已经被香格里拉的保安带回餐厅,保安告诉我这个男子就是被怀疑偷东西的人,于是我上前问他有没有偷我的钱包,他一开始不承认,后来我说要报警,他就从自己右侧裤子口袋里把我的钱包掏了出来,交还给我。他解释说是掉出来的,但是我清楚我的钱包放在外套左边内侧口袋里,而且内口袋的拉链也是拉好的,肯定不会掉出来,所以我还是选择报警处理,后来警察来了就把偷我钱包的男子带回派出所了。当时衣服挂在我坐的座位的椅背上,事发时我在位置上看手机。被偷的钱包是万宝龙牌的,黑色长方形,钱包是2012年9月3500元左右购买的,被偷时里面有2600元现金,后来还给我后,我花了570元买单,现在还有2030元,以及我的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工资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5、证人宋某某证实,2014年3月19日18时许,我到苏州市虎丘区狮子山路香格里拉大酒店一层自助餐厅吃饭,至20时许,我看到一个陌生男子坐到了另一个男子的背面,并且陌生男子一步一步把椅子靠到了另一个男子的背面,我就看到那个陌生男子用手伸到了另一名男子的衣服里,具体是哪一个口袋我不清楚,当时那名男子在座位上看手机,外套就挂在他坐的座位的靠背上,人就靠在衣服上。那个小偷偷到了一个长方形的钱包,偷完就把钱包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戴上了鸭舌帽迅速离开了。我看到那个小偷偷了钱包之后就立马告诉那个被偷的男子。6、证人邹某某证实,2014年3月19日30分左右,我当时在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香格里拉酒店上班,然后自助餐厅有一名女性客人跟我反映说有一名男子一直在自助餐厅内东张西望,而且坐在椅子上一直移动显得不对劲。之后我就一直注意该名男子,然后那名男子突然起身准备离开,显得很急,我就跟在他后面叫他,可是那名男子不理睬我,我就过去将那名男子拦住。我找了个借口称是不是没有买单,他回答说他不是和他们一伙的,我就觉得很奇怪。之后我带着该名男子回到了自助餐厅,这时候自助餐厅门口刚好有另一名男性客人,看到我带了那名男子进去,就问那名男子有没有拿他的钱包,一开始该名男子没有承认,后来客人说要报警,这名男子就拿出了一个长方形钱包还给了客人,我就打电话跟我们领导汇报这个事情,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那个钱包是一个黑色皮制长方形的钱包,钱包内有什么我不清楚。受害人在酒店自主餐厅消费,当时他和另一个人一起,晚餐是248加15%的服务费,计285每位,两位消费570元,开具了发票。7、破案、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被抓获到案。8、抓获经过证实,长春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5月1日12时30分,通过身份信息对比在长春火车站候车室A14检票口将马长福抓获。9、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综合材料、关于马长福的服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8月21日被释放;被告人马长福曾因绺窃,于1978年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绺窃,于198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7月6日被释放;曾因盗窃,于2012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1月21日被释放。10、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美版苹果6plus手机一部(64G),串码号:35699806144485,价值280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64G),串码号:358351064517282,价值3200元;苹果5S手机一部(16G),串码号:352037066594413,价值1200元。11、产品鉴定报告证实,万宝龙钱包(产品型号#106042)在大陆地区零售价格人民币3450元。12、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钱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黑色万宝龙钱包价值人民币2760元。13、清点记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窃钱包及钱包内物品进行清点,钱包中有人民币2030元及招商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周某某”二代身份证1张,会员折扣卡3张。1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已经返回被害人周某某。1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被害人周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支付餐费人民币570元。16、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及邹某某、宋某某、周某某辨认被告人马长福情况。1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孙某某家中搜出的孙某某作案所穿衣物并予以扣押情况。18、办案说明证实被盗手机已经无法查找。1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长福因盗窃于2016年1月26日被登记在逃。20、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马长福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5月6日解回。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的自然情况。22、光盘四张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盗窃时监控录像及讯问马长福监控录像。2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我和马长福是朋友关系,认识6、7年了。2015年11月份,马长福给我打电话说出去溜达溜达,意思就是偷点钱,我就出来了,约好在大东门碰头,遇见后我俩就上天桥了。我看见一个女的在天桥上打电话,打完电话就放在右侧上衣兜里了,我看见她快走到天桥下河南街楼梯口处时,我就用手把她手机掏出来了。我和老马就下楼梯了,出天桥口后,老马问我什么电话,我说苹果5,电话我拿走了。这次是金色的苹果5S,电话卡让我扔了。还有一次是在中心医院住院处门帘处偷了一部苹果6,我看见一个女的右侧上衣兜露出电话一部分,就趁那女的在挑门帘时,把她右侧兜里的电话偷走了,我和老马出去后,老马问我什么电话,我说一般电话。这个是金色的苹果6,电话卡也让我扔了。我因为没钱才偷别人的电话,偷的电话都卖给朝阳街门口的手机贩子了,两部卖了二千二百元。照片(在孙某某妻子家搜查孙某某作案时穿的两件上衣,一件牛仔白色翻领上衣,一件阿迪达斯黑色羽绒服)上的衣服是我的。另供述,我一共盗窃作案三起,偷东西的事儿是我提起的,东西也都是我偷的,马长福负责放风,卡丹妮皮草城门口那起我给了马长福300元,手机让我卖了1000多元,后两起一共给马长福500元,两个手机卖了2000多元。24、被告人马长福供述,2014年3月19日晚上7点30分左右,我到苏州这边一个五星级酒店去找有没有下手偷东西的机会,因为五星级酒店都是有钱人吃饭的,所以能偷到钱。我在酒店一楼餐厅坐了一会儿,看到有一名男子,他的外套背朝外挂在他椅子的靠背上,我就坐到那名男子背靠背的位置,用手摸了一下外套,摸到外套内侧口袋里面有一个钱包,我就趁对方不注意,用手拉开口袋的拉链,把口袋内的钱包拿走塞在自己裤子右侧口袋内,偷到钱包后我就准备离开,刚走到靠近餐厅大门的时候,有一个酒店的男服务员叫住我,问我单还没买没让我走,接着我偷钱包的失主也发现钱包不见,过来问我是不是拿了他的钱包,我说是,接着从口袋内拿出钱包还给那名男子了,之后失主就报警了,我也没有想离开,过了会儿有警察过来把我带到派出所。我偷到的是一个黑色长方形折叠钱包,警察当着我的面点清里面有2030元人民币,还有几张卡,还有一张身份证。2015年下半年我和孙某某一起偷过三起,时间具体我记不清了,一起是在大东门天桥上,当天我和孙某某去了大东门天桥,那里人多,我俩走到天桥快下楼梯(河南街方向)时,孙某某偷了一个女的电话,我在孙某某后面都看见了,孙某某掏完就跑了,过后孙某某给我打电话我俩碰面,我看到了孙某某偷的电话是苹果5S。再一起是在中心医院住院处往吉林大街方向出口的门帘处,当天也是我和孙某某去的,在医院找作案目标,快到那门口时,孙某某跟个女的出去了,不一会儿又返回来,我俩就走了,后来孙某某给我钱了,给多少记不住了,孙某某也没告诉我他这次偷的是什么手机。还有一起是在大东门农行道边,我和孙某某在人行道逆行走,当天孙某某说他冷还向我借了我的帽子带,走到农行附近,孙某某跟随一个女的后面,得手就跑了,我看孙某某跑了,就转向往回走,之后我俩电话联系又到一起的,孙某某事后给了我钱,什么手机也没告诉我。我得到的钱都让我花了。我俩每次出去都是孙某某找我,他让我给他放风看人,他没有作案工具,就是用手掏。另供述,大东门卡丹妮皮草城门口那起孙某某给我了300元,后两起孙某某一共给了我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长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孙某某与马长福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马长福在共同犯罪中仅“把风”,且分得盗赃利益较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被告人马长福曾因盗窃被科以刑罚和劳动教养,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当庭自愿认罪,以及被告人马长福返还部分被盗物品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将酌情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马长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马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7200元,其中: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秀茹代理审判员  尹 航人民陪审员  王伟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源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