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005号原告: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附41号31-10,组织机构代码70947778-9。法定代表人:樊丹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皂角树组,公民身份号码68894839-2。法定代表人:肖红梅。原告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重庆龙头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