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淑平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淑平,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2年12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5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6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9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10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5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5月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6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7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7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2014年8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8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9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4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4年12月1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辩护人姬来松,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连军,男,1968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淑平犯妨害公务罪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魏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张淑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霞、郭亚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淑平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许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豫10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张淑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和许昌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的意见,并对记录的双方意见进行了审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28日下午,许昌市魏都区信访局工作人员程永生、许昌市魏都区政法委工作人员王朝等人,受单位指派前往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非访人员张淑平进行劝返时,被告人张淑平拒绝返回,并辱骂工作人员程永生等人,威胁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当日晚上8时许,在“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门口,被告人张淑平与接访的工作人员程永生、王朝等人发生撕扯,此过程中,张淑平将程永生所穿衬衣扯破,咬王朝右手,并手持砖块威胁接访人员,致使劝返工作无法完成。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淑平供述,劝返工作人员程永生、王朝陈述,程永生被扯破的衬衣照片,物证照片,程永生等人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许昌市魏都区政法委出具的王朝身份情况证明,证人冯某、隋某、郭某、王某、李某等人证言,视频资料,政府部门关于处理信访工作的文件、规定、会议纪要等材料,张淑平既往行政处罚材料,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崔各庄派出所出具的张淑平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魏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淑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张淑平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本人无罪。其辩护人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明张淑平犯罪的所有证据均经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淑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张淑平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本人无罪的理由均与二审查明的情况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艳玲审 判 员 查丰岭代理审判员 张利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红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