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淑梅与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梅,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260号申请人朱淑梅,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野县五星镇中心学校。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金隆花园*号楼***室。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朱淑梅与被执行人李桂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淑梅与被执行人李桂英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和解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