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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堂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堂,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1民初1733号原告:张堂,男,汉族,农民,住池西区。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所在地:池西区。法定代表人:胡学友,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张堂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西区管委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来国、被告池西区管委会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出的省质检(结构)字(2016)第3065-XXX号《危房鉴定报告》(综合类检测吉建检字第ZHJXXX号)无效;2、判决二被告赔偿张堂因此份危房鉴定报告而产生的误工费3,000.00元、医疗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池西区管委会辩称:《危房鉴定报告》对张堂居住的房屋安全性作了鉴定,表明该房屋属于危房,其所诉损失没有依据。1、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房鉴定报告》表明张堂居住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是表明房屋目前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鉴定行为并没有对张堂的居住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同有对张堂造成任何损失,不应当予以赔偿。该鉴定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的,认定标准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张堂所诉损失没有依据,答辩人并没有对张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张堂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抚松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张堂集用(2010)第062110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330.00平方米。2011年4月28日,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作出长规工字(2011)第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张堂房屋危房翻建。2016年5月,池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张堂房屋进行检测、鉴定,作出省质检(结构)字2016第3065号危房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张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体危房,属于D级危房。2016年7月12日,池西区管委会作出池西管(紧)决字(2016)第1号《紧急避险决定书》,因张堂房屋不能满足结构稳定和承载要求,已构成危房,需立即拆除。张堂不服,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11日,池西区管委会作出池西管撤字第25号《撤销决定书》,撤销了池西管(紧)决字(2016)第1号《紧急避险决定书》。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吉0621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池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擅自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省质检(结构)字2016第3065号危房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并判决确认池西区管委会作出的池西管(紧)决字(2016)第1号《紧急避险决定书》行为违法。(2016)吉0621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认定池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擅自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省质检(结构)字2016第3065号危房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并且池西区管委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均未提供对张堂房屋进行勘查、检测的相关材料,故张堂要求确认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出的省质检(结构)字(2016)第3065-XXX号《危房鉴定报告》(综合类检测吉建检字第ZHJXXX号)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堂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出的省质检(结构)字(2016)第3065-XXX号《危房鉴定报告》(综合类检测吉建检字第ZHJXXX号)无效二、驳回原告张堂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0元,由原告张堂承担207.00元,由被告池西区管委会承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