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民初165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国荣,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谢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1994年12月7日经他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27日在祁阳县龚家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11月16日生儿子谢某某乙,2005年1月19日生女儿谢某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由于相识时间短,相互间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很不牢固。婚后,原告与被告间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被告谢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1994年12月7日经他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27日在祁阳县龚家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11月16日生儿子谢某某乙,2005年1月19日生女儿谢某某甲。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谢某某虽系他人介绍相识并仓促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小孩,原、被告之间是建立了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谢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