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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4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尤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忠,尤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4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忠。被执行人尤海明。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与被执行人尤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尤海明确认偿还原告李建忠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5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上述款项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3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13元,由被告承担,该款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尤海明与案外人邱兴妹、尤志伟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1区70幢201、202室房屋二套,本院另案[(2015)园执字第02777号]执行中,已拍卖上述202室房产,申请人李建忠参与分配得款99494元;201室房屋(面积45.82平方米)为被执行人尤海明与案外人邱兴妹、尤志伟生活必须用房,本院虽已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尤海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江淮牌汽车一辆,初始登记于2004年,本院另案已在先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尤海明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99494元,剩余执行标的863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2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如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陈谚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