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商延省与孙久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延省,孙久芹,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402号原告:商延省。被告:孙久芹。被告:李芳。原告商延省与被告孙久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商延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延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延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520元,由商延省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