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商延省与孙久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延省,孙久芹,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402号原告:商延省。被告:孙久芹。被告:李芳。原告商延省与被告孙久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商延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延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延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520元,由商延省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