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王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558号原告廖某某,住敦化市。被告邵某某,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住敦化市。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