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翁占虎与李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占虎,李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4866号原告:翁占虎,男,汉族。被告:李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枝,女,汉族。原告翁占虎与被告李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占虎、被告李奎的委托代理人李福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施工款425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所在的乡镇正在进行十个全覆盖工程,由政府统一给付砖和水泥,覆盖工程内的各家需负担砌墙的工时费用。经镇政府负责人吴耀宗及村委会负责人齐凤山介绍,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家院外的小墙由原告按要求砌上,每块砖0.25元,完工后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原告按政府要求的标准在期限内完成了为被告砌墙工程,共计使用了17000块砖,被告应给付工程款合计4250元。之后,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被告李奎辩称,答辩人根本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施工协议,而是原告私自将答辩人的院墙扒掉,私自拉走石头,答辩人家垒石头墙一共用了48方石头,即12车,每车是220元,共计2640元,人工费4500元,合计7140元,答辩人家的石头墙质量特别好,原告却将答辩人家的石头墙扒掉,拉走石头,又用砖垒成现在质量不合格的墙,原告之行为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应将答辩人的石头墙恢复原样。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家院外的墙由原告按要求砌上,共计使用了17000块砖,被告应给付工程款合计4250元,完工后被告应立即给付工程款。原告按要求的完成了砌墙工程,但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砌墙,被告不予以认可,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翁占虎对被告李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翁占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爱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