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7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臣申请执行罗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臣,罗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臣,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芹斌,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富军,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徐臣与罗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罗富军所有的中型货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罗富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案款83000元本息,案件受理费938元、执行费814元未执行兑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