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927号被告:赵某。被告:李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镇宁堡乡葵花村。被告:陈某,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赤城县玉辉小学东侧。赵某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汤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