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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927号被告:赵某。被告:李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镇宁堡乡葵花村。被告:陈某,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赤城县玉辉小学东侧。赵某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汤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