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象山县日杂���货商会与孙建斌、张瑞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日杂百货商会,孙建斌,张瑞爱,孙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日杂百货商会,所在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3号5楼。法定代表人:余云兴,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孙建斌,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瑞爱,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孙晓红,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日杂百货商会与被执行人孙建斌、张瑞爱、孙晓红��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建斌、张瑞爱、孙晓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日杂百货商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建斌、张瑞爱、孙晓红支付执行款308757元及利息,执行费4531.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建斌、张瑞爱、孙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孙建斌、张瑞爱、孙晓红尚应支付执行款308757元及利息,执行费4531.3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建斌、张瑞爱、孙晓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日杂百货商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