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美丽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黄山市美丽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晓强,总经理。被告:黄山市美丽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姚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美丽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巧云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人民陪审员 程永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